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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公布《警察法》修改草案 首次提出袭警处理

发布时间:2016-12-03  来源:央视网-央广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原标题:公安部公布《警察法》修改草案 首次提出袭警处理

  央广网北京12月3日消息(记者潘毅)据中国之声《央广新闻》报道,近日,公安部网站公布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(修订草案稿)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。修订草案稿共109条,其中明确了何种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内容,以及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则。同时首次提出了对“袭警”行为的处理。并拟将每年的7月6日定为人民警察日。

  修订草案稿明确,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人身、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止,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、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、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,经警告无效的,可以使用驱逐性、制服性警械。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、被羁押人可能实施脱逃、行凶、自杀、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,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。

  对于武器,修订草案稿中则列举了数种可以使用的情形、不得使用的情形以及停止使用的情形,如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、逃跑的,经警告无效,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。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的,不得使用武器,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,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。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,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,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、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。

  与老版《警察法》相比,修订草案稿中的部分条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》相符,此外也增加了新的内容,如增加了“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、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,民警可以直接使用武器”。对于这些变化,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分析表示,在原有的警察法当中,对于武器警械的规定比较模糊,主要是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,这个规定是现行的武器警械使用条例,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,相对来说层级比较低,权威性也比较差。通过像这样的武器警械使用的条件和标准,介入到警察法当中,既有利于警察正当依法履行职责,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,避免权利滥用,从而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
  对于长期以来业界增加“袭警罪”的呼声,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中提出了“袭警的处理”。暴力袭击或者组织、协助、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,构成犯罪的,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。以报复、泄愤为目的,威胁、恐吓、故意伤害、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的行为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卫东指出,虽然没有明确增加袭警罪的这种情形,但是在处罚的力度中,增加了处罚的力度,无论是治安处罚,还是刑事处罚当中都用了从重,目的也是为了加大对袭警本身制裁的力度,希望能够在现实中通过这些规定,给违法犯罪的分子,在袭警的时候能够采取更有效的措施。无论是在制止还是在事后的追究责任中,加大力度,避免或者减少这种情形的出现。

  对于修订草案稿中两个“依法从重”的追责标准,王敬波分析表示,警察在正常履行职责过程中,所遭遇到一些暴力抗法和袭警现象,对于警察履职是严重的危害,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,从这个角度来说,从重进行刑事处罚有科学依据。

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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