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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销柜台出售瑕疵商品,展销会要担责

发布时间:2016-10-19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全民公众讯(杨奇)近日,于田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产品质量瑕疵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,原告王某在某展销会上购买了一台电饭煲,该电饭煲在使用时发生爆裂,致使王某或手臂受伤,而此时销售电饭煲的经销商已经撤离,无奈之下,原告王某将某展销会的举办者起诉到法院,但某展销会的举办者认为自己不是销售者,原告王某的受伤与自己无关,原告不应该起诉自己,自己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事实真的如此吗?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:“消费者在展销会、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。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,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、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。展销会的举办者、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,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。”从该法条可知,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因商品受到的损害,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,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,可以根据法律向销售者进行追偿,因此,原告王某起诉某展销的举办者合理合法,将会得到法律的支持。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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